台灣著作權年限是很多人都有的疑問,在此首先介紹法律關於50年存續期間的基本規定,提供智財局解釋函令和具體案例,瞭解可能爭議和實際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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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著作財產權50年
法律規定都有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衡量,並且一定是公眾利益為優先。以著作財產權而言,表面上看似乎跟商標線上申請一樣是保障個人利益,希望個人所創作的文化資產不被別人抄襲盜用,但其實進一步思考,如此規定無非是希望有更多的個人創作,整體社會累積更多文化資產,才能夠有更長遠的進步,所以其實著作權的主要目的仍然是基於公眾利益的考量。
有了這個基本概念之後,再去看智慧財產權中關於著作權期限的規定,會比較瞭解在《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的用意:「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既然是鼓勵個人創作,個人死亡原則上沒有再繼續保護的必要,並且會希望個人的文化資產可以被社會大眾共同使用,因此規定50年之後就不會再受到著作權保護,從另外角度而言,也可以說是已經變成社會的共同資產。
法律規定總有例外情形,以死後50年作為期間,但也許就這麼剛好會有死後40年才公開發表著作的狀況,所以第2款特地做了補充規定,像這種情形自發表之後再給予10年期間的權利保障。

二、台灣著作權年限
從上個段落的探討可以知道台灣著作權年限是50年,不過就跟死後才發表的情況一樣,實務上會有很多特殊情況,因此原則是很簡單,但必須有一些補充規範,《著作權法》第二章:「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都是這方面的內容。
共同著作、別名著作、不具名著作、法人著作、多媒體形式發表等,有各式各樣的狀況,雖然條文很多,但其實都是秉持著50年為期限原則,所以不難理解而且容易掌握。以目前最為主流的YouTube影片而言,也是適用於這套規定。

三、唐詩三百首版權?
即使著作權存續期間就是50年沒有問題,實際運作時可能會遇到一種很常見的狀況:如果是針對已經沒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選錄編輯,這樣子到底算不算應該被保護的創作?
最有名的案例是唐詩三百首,那麼多唐詩裡面選出300首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被世人所認可一直流傳至今,如此這個唐詩三百首是否具有著作財產權呢?畢竟所有的唐詩都不是自己寫的,難免有所爭議。
對此著作權法第7條有相當明確的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意思是像唐詩三百首的創作是屬於編輯著作權,跟《南唐二主詞》同樣是應該要被保護的資產,至於這權利存續期間應當多少,那是另一件事了。
注意到第2款有提到「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以即使原來的著作已有版權,編輯著作權仍然可以另外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利。當然也有像唐詩三百首那樣的情況,原始著作已經沒有版權了,當有人再去進行選錄的時候,仍然可以新增加另外的編輯著作權,因此這裡的不受影響可以說是雙方面的。

四、版面印刷製版權
寫一本書不容易,出版一本書也不是件簡單的事。除了上個步驟提到的編輯選集所投注心思,出版時候需要進行版面的設計製作,這是在著作權法第79條所規定的「製版人之權利」,法律在此明定權利存續期間是10年

五、經濟部智財局
古書除了唐詩三百首之外,有兩個比較常見可能也會有疑惑的狀況,分述如下:
首先,真正古代印出來的書沒有標點符號,是一邊閱讀一邊加上逗號句號,明顯不符合現代人的閱讀習慣,所以在出版或者是發表之前都會先進行標點符號,那麼問題來了,這是否為著作權所保護的特殊創作?
雖然法律無明文規定,但依照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回覆的實際案例:「於既有的作品上加注標點符號,僅在使人了解其內容,非屬重新創作。」所以這部分並不屬於著作權。
再者,由於資訊發達現在已經能夠線上出版了,有些WordPress網站嘗試收集四庫全書內容,把那些經史子集的古書都放在網站上,這部分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智財局同樣做了清楚說明:「如僅係蒐集大量資料而未就資料加以選擇編排之電子資料庫,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所以如果只是單純搭建線上版的永樂大典,這不能夠主張享有著作權。仔細想想也蠻有道理,總不能蒐集後放在自己網站上就變成擁有專利權了。

六、印製古籍書本
接下來是稍微複雜一點的實際案例,內容同樣是古籍作品,不過它是最近書局有實際出版過的絕版書,沒有再銷售了。有人想要將它影印作為讀書會內部參考資料,擔心有版權問題,因此特地寫信詢問智慧財產局。
官方回覆是古代作品本身是沒有著作權,但是出版社進行編輯出版會有製版權,包括以印刷和影印方式製作發表,此情形類似國家考試考古題的著作權,其製版權的權利期間是10年,超過了10年就不會有問題,如此也是非常明確的規範,避免有所爭議。

七、書局函覆案例
關於古書出版除了註解翻譯之外,一定會有的就是加上標點符號,而且這部分確實是要花些時間跟人力進行,因此即使是前面提到有原則性的規定了,還是有書局特地發函給智財局確認:「有關函詢古書重新排版所加之標點符號是否有著作權一事」。
智財局給的答案仍然相當清楚毫無模糊空間:「是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原創性,於既有之作品上加註標點符號,僅在使人了解其內容,非屬重新創作。」所以出版社為古書加上標點符號的校訂本,可說是一種具有公眾利益的活動,可以讓更多人瞭解閱讀古書。不然真的要讀古本《宋代紀事本末》,實在有點頭昏眼花。
從另外一個角度思考,如果加上標點符號可以成為具有創造性的著作權,表示其他人都不可以再做相同的標點符號方式,因為會侵犯版權,如此一來總是不太合理也非常不方便,那些四書五經和經史子集雖然有少部分可能有不同的標點方式,但是大部分應該如何進行標註都是一樣的,如果允許成為著作權獨占資產,對於古籍古書的流通發佈反而有很負面的限制。

八、中華書局點校本
文章多次提到關於古書加上標點符號的著作權疑慮,臺灣主管機關有相當明確的規範,也具體回覆了書局個案,所以就跟立法院院長怎麼選一樣不至於會有訴訟糾紛,不過文章最後還是要分享一個實際的打官司案件。
大陸中華書局花了20年時間,請許多學者專家幫忙點校出版了一套鉅著二十五史,沒想到有家國學網公司做了一套線上版二十五史,依照中華書局比對,認為它的內容來自於自己所出版作品,一狀告上法院請求給個公道。
法院最後判定中華書局確實擁有著作權 國學網侵犯了中華書局的權利,必須將線上產品下架,而且必須損害賠償2萬塊人民幣。這算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大陸案件,不一定適用於臺灣,但卻是很值得參考的相關資訊。

國際共通的法律原則
本篇文章介紹著作權存續期間,主要是以古代書籍作為範例,不過其實就跟飛機上可以用手機嗎一樣,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也是全世界相通的,只是在細節上可能各個國家有所不同,例如臺灣50年,其他地方也許是100年150年,相同的是,基於公眾利益考量都不會有太長期限,所以此原則可以延伸到其他地區其他類型的創作,例如英國的莎士比亞戲劇,美國的迪士尼米老鼠都是類似情況。
法律知識百科:職場生活必須瞭解的3大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