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傳票電子化:會計傳票一定要印出來嗎?
會計傳票電子化是企業無紙化的可行方案,不少人疑問「會計傳票一定要印出來嗎?」本文說明合適作法,提供法規內容,幫助公司有效優化流程與效率。
一、會計傳票一定要印出來嗎?
會計傳票一定要印出來嗎?其實不用了,只是有三個要特別注意的地方:仍然要遵守會計處理程序、必須有適當的資料儲存方式、符合憑證保存年限管理,以下分別說明:
1.會計處理程序
取得原始憑證後,將相關資料輸入系統並驗證正確性,再依序編製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輸入會計資料須經書面或電子授權,可用密碼權限控制取代簽章。發現錯誤,應經審核並保留紀錄,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可追溯性。這些實務流程,也是公司會計懂這些就夠了的基本程序。
2.資料儲存方式
商業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儲存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等資料。採用電子媒體時,應確保儲存安全與完整性,包括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權限分工及資料備份機制。財務報表之編製仍須依《商業會計法》辦理,以維持法定一致性與可比性。
3.憑證保存年限
依規定,資料儲存媒體內的會計憑證除需永久保存或涉及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決算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至於會計帳簿與財務報表,則應保存十年以上,這等於是公司作帳流程的最後階段。若涉及尚未結清之會計事項,則不受保存期限限制,以確保查核與追蹤所需的完整資料可供調閱。

二、會計傳票電子化
會計傳票電子化是財務數位轉型最基本方案,只要建立完善內控、授權與備份機制,傳票可全程電子化處理,既符合法規,也能提升會計作業效率。所以會計人不僅要具備基本的會計恆等式概念,也要瞭解目前企業實務的操作流程。
相關的法律規範是《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在此列表簡述條文內容:
| 條次 | 條文要點 | 重點說明 |
|---|---|---|
| 第1條 | 制定依據 | 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第1項制定,作為電子會計處理的依據。 |
| 第2條 | 用詞定義 | ①會計資料:憑證、帳簿、科目、報表。 ②資料儲存媒體:磁碟、光碟、晶片、電腦等。 ③會計軟體:處理會計資料的應用程式。 |
| 第3條 | 內部控制 | 應建立內控,確保安全、正確、完整。 書面規範事項包括:分工、權限管理、軟體監督、輸入核驗、資料備份。 |
| 第4條 | 處理程序 | 電子會計程序:①取得憑證→②輸入驗證→③編製憑證、帳簿、報表。 |
| 第5條 | 授權與簽章 | 輸入會計資料須書面或電子授權,可用密碼權限控制取代簽名或蓋章。 |
| 第6條 | 錯誤更正 | 發現錯誤時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並保留更正紀錄。 |
| 第7條 | 資料儲存方式 | 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可電子輸出或儲存於資料媒體。 |
| 第8條 | 財報編製 | 財務報表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 第9條 | 保存年限 | ①憑證保存5年(未結事項除外)。 ②帳簿及報表保存10年(未結事項除外)。 |
| 第10條 | 作業手冊編定 | 應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隨作業變動更新,並於人員移交時辦理交接。 |
| 第11條 | 手冊內容 | 應載明:①操作程序②資料格式③控制方法④代號對照⑤錯誤處理⑥備份與復原程序。 |
| 第12條 | 會計軟體功能 | 應具備:①項目建檔②憑證登錄③資料檢查控制④分錄過帳⑤帳冊報表列印。 |
| 第13條 | 系統稽核 | 應定期對電子會計系統進行稽核,確保運作安全與正確。 |
| 第14條 | 施行日期 | 自發布日起施行。 |

三、法規全文內容
法規名稱: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802412800號 令
法規體系: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第1條 本辦法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資料: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等。
二、資料儲存媒體: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時,存放會計資料所使用之磁碟、磁片、磁帶、
光碟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
三、會計軟體:指用於處理會計資料之電子應用程式。
第3條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
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
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
一、組織適切分工。
二、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使用權限之管理監督。
三、會計軟體變更之授權與監督。
四、會計資料輸入、處理及輸出之核驗。
五、資料備份之儲存及維護。
第4條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如下:
一、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
二、輸入及驗證會計資料。
三、編製記帳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
第5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第6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如發現錯誤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之,並作成紀錄。
第7條 商業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
第8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財務報表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9條 資料儲存媒體內所儲存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
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儲存媒體內所儲存之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
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並配合處理作業之
變動隨時更新。
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妥為保管,有關之經辦或主辦會計人員如解除或變更職務時,
應列入移交。
第11條 前條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操作程序。
二、輸入、輸出資料之格式。
三、會計資料控制之方法,包括會計資料之輸入、
處理、輸出及存取之控制。
四、會計項目代號與其中文名稱對照表。
五、錯誤資料之處理程序。
六、資料備份及復原之程序。
第12條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項目之建檔。
二、記帳憑證之登錄。
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
四、會計分錄之過帳。
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
第13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定期對其會計處理系統進行稽核。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律知識百科:職場生活必須瞭解的3大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