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肖像權:生成明星圖片會侵權嗎?法律解析

AI 肖像權是使用 AI 生成人物圖片時最容易忽略的問題,即使不是直接使用真實照片,只要生成結果仍讓人一眼認出特定真人,就可能觸及肖像人格權的判斷。贊贊小屋在製作《李宗盛林憶蓮》特色圖片時,就曾因為 AI 自動生成兩位明星的可辨識形象,重新思考這個問題。這篇文章會說明肖像權的法律依據、AI 生成真人圖片的判斷方式、明星等公眾人物的特殊情況,以及肖像權與著作權、個資法的差異,最後提供實際使用 AI 真人圖片的判斷流程。

AI 肖像權:生成明星圖片會侵權嗎?法律解析

一、AI 生成真人圖片為何仍涉肖像權

AI 肖像權的問題,往往在完全沒有使用真實照片的情況下,依然可能發生。贊贊小屋在規劃《李宗盛林憶蓮》這篇文章的特色圖片時,原本只是想請 AI 產生兩位歌手的舞台意象,沒想到生成的結果一眼就能看出是李宗盛與林憶蓮本人。這張圖片並不是直接下載或翻拍兩人的真實照片,而是完全由 AI 重新繪製,卻仍然讓人清楚辨認出特定真人,這才讓贊贊小屋開始認真思考:AI 重畫真人,是否還算是肖像權要處理的問題。

傳統的肖像權爭議,多半出現在拍攝、刊登、散布或商業使用真人照片的情境,爭點通常圍繞著這張照片有沒有經過本人同意。但 AI 生成圖片改變了製作方式,沒有直接使用任何一張原始照片,理論上不存在「複製」這個動作。問題是,肖像權真正保護的對象並不是某一張照片檔案,而是特定真人的外部形象,只要 AI 生成的結果仍然可以讓一般人辨識出是誰,這個問題就不會因為沒有使用原始照片而自動消失。最高法院近期的判決,剛好把肖像權的定義講得非常清楚,可以作為後面幾節分析的基礎。

一、AI 生成真人圖片為何仍涉肖像權 9

二、台灣沒有肖像權法,依據在哪

很多人以為台灣沒有一部叫做《肖像權法》的法律,就代表肖像沒有受到保障,這其實是常見的誤解。台灣確實沒有專門的肖像權立法,民法裡也找不到一條直接寫著「肖像權」三個字的條文,但司法實務長期以來,都把肖像權放進人格權的體系裡保護,跟名譽權、隱私權屬於同一個大家族。

這個保護體系主要靠三條《民法》條文撐起來。第 18 條處理的是已經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可以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侵害;第 184 條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依據,只要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就適用;第 195 條則是專門處理人格法益受到重大侵害時,被害人即使沒有實際財產損失,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三條條文分工不同,合起來就是沒有專法、但有完整保護的答案。

法律依據:《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法律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台灣沒有肖像權法,依據在哪 9

三、肖像權保護的是形象自主權

如果肖像權只保護不能亂拿別人的照片,那 AI 生成圖片確實可以躲過這條規則,因為它根本沒有用到照片。但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213 號民事判決 把肖像權的內涵講得更完整:肖像是個人外部形象與特徵的呈現,當事人對於是否要製作、公開這個形象,以及在什麼範圍、什麼時間、用什麼方式、對誰使用,都有自主決定權。也就是說,肖像權保護的重點是形象由誰決定怎麼用,而不是這張照片檔案歸誰所有。

這個定義帶出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如果連製作肖像本身都在法理保護範圍內,那麼 AI 重新畫出一張足以辨識特定真人的臉孔,就有可能落入製作、公開及使用肖像的法理範圍,跟過去用相機拍照或用畫筆手繪並不會因為工具不同而自動被排除在外。同一則判決也提到,判斷一次使用是否逾越合理範圍,要綜合考量肖像的來源、當事人的身分、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有沒有其他替代做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因素來權衡,不是一看到臉就構成侵權這麼絕對。

三、肖像權保護的是形象自主權 9

四、AI 神似本人是否構成肖像侵權

AI 生成的人物圖片,可辨識程度其實有高有低,從完全抽象的人物、剪影背影、風格化的一般角色,到神似特定真人、甚至讓人直接叫得出名字,中間存在一段光譜。判斷重點不應該只問有沒有用到原始照片,而應該問這個結果是不是仍在製作或利用某個特定真人的可辨識形象。愈靠近光譜的高辨識度那一端,就愈需要回到肖像權的法理去檢視。

台灣目前還沒有一則專門針對 AI 生成神似明星圖片的最高法院終局判決,這一節的分析屬於既有肖像權法理延伸到新技術情境的推論,不是宣稱法院已經對這類案件做出定論。不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01 號民事判決 剛好可以說明一個更基本的原則:判決記載,被告從被害人的照片、影片中擷取臉部特徵作為換臉素材,以深偽技術合成猥褻影像並上網營利,相關刑事案件認定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民事法院也認定其行為故意侵害被害人的名譽權與肖像權,判賠新臺幣 60 萬元。這個案件本身涉及的是色情合成影像,法律強度遠高於一般的 AI 明星圖片,不能直接類比說兩者法律效果相同;但它確實證明了一件更基礎的事:影像是不是由 AI 合成、而不是直接拍攝,並不會讓臉部特徵這個人格法益因此消失。這正是判斷任何 AI 真人圖片時,最基本也最不能忽略的一點。

四、AI 神似本人是否構成肖像侵權 9

五、明星是公眾人物就能隨意生成嗎

明星經常公開露臉,肖像應該可以隨便用,是另一個常見的誤解。113 年度台上字第 2213 號判決在權衡是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時,確實把當事人身分列為考量因素之一,公眾人物在涉及公共事件、公共利益的情境下,可能需要容忍較高程度的討論與報導。但這跟任何人都可以拿明星的臉去做商業宣傳,完全是兩回事,公共利益使用與商業宣傳利用,不應該被混為一談。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號民事判決 剛好可以說明這個界線。這起案件裡,原審一開始認為當事人具有里長身分,刊登其照片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沒有侵害肖像權,但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只因為涉及公職身分就直接得到這個結論,還必須進一步審酌照片是否為達成言論目的的必要手段、內容是否真的與公共利益有足夠關聯、對當事人的影響又是如何,因此把肖像權部分廢棄發回。這正好證明:公眾人物身分只是權衡因素之一,不是肖像可以任意使用的擋箭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鄭采勻案)則是另一個很好的參考案例。這起案件的爭議是藝人早年授權診所使用照片作為醫美療程見證,多年後診所把同一批照片做成大型廣告看板,藝人主張已經逾越授權範圍。法院認定雙方就這批照片存在不定期授權關係,診所把照片刊登在騎樓廣告看板上,尚難認定逾越原合約授權範圍;但法院同時考量原授權已經過多年,後來改以大型廣告看板使用,與藝人其他代言報酬顯不相當,又沒有事先徵詢本人或經紀公司意見,認為已影響契約信賴關係,因此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容許藝人終止未來的授權關係。這個案例最有價值的地方,不在於誰輸誰贏,而在於它清楚示範了:就算曾經取得授權,也不代表授權關係永久不變,法院仍會依原始契約目的、實際使用方式、時間經過與雙方信賴關係,判斷既有使用是否合法,以及未來的授權關係能否繼續。

回到贊贊小屋自己的案例,介紹李宗盛與林憶蓮的音樂故事,跟自行用 AI 生成兩人可辨識的真人肖像作為宣傳視覺,並不是同一件事。前者是內容創作,後者則涉及是否有權製作、公開特定真人形象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贊贊小屋最後選擇用黑膠、舞台剪影與歌曲線索來表達這篇文章的主題,而不是直接生成兩人的臉孔。

五、明星是公眾人物就能隨意生成嗎 9

六、AI 肖像權、著作權、個資法差異

同一張真人照片,其實同時牽動三套不同的法律,很容易被混在一起討論。肖像權保護的是照片裡那個人的外部形象,關心的是誰有權決定這個形象怎麼被製作、公開與使用;著作權保護的是拍攝者的創作成果,關心的是誰可以重製、改作這張照片;個人資料保護法則規範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資料,關心的是蒐集、處理與利用是否超出合理範圍。三者保護的對象不同,判斷標準也不一樣,不應該全部混著叫版權。

前面提到的新北地院 2501 號判決,相關刑事案件已認定被告擷取被害人臉部特徵合成影像的行為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這代表如果 AI 生成圖片的過程中使用了他人可識別的臉部特徵作為素材,就可能另外進入個資法關於蒐集、處理與利用的判斷。至於 AI 生成圖片本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智慧財產局的官方函釋 說明得很清楚:要看創作過程中有沒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如果只是把 AI 當成輔助工具、且有人類實際創意投入,完成的成果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如果完全由 AI 演算獨立完成,就無法享有著作權。這是著作權法的另一個判斷體系,不在肖像權的討論範圍內。

三套法律的保護對象整理如下:

情況 主要保護對象 相關法律
真人的臉與外部形象 肖像權(人格權) 民法第 18、184、195 條
攝影師拍攝的照片 攝影著作權 著作權法
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影像資料 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 條

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六、AI 肖像權、著作權、個資法差異 9

七、AI 真人圖片安全使用 5 問

前六節的法律依據,最後應該收斂成一套可以實際操作的判斷流程,而不是停留在條文介紹。贊贊小屋自己在規劃真人相關圖片時,會依序問自己五個問題:這是不是一個真實存在的人;一般讀者能不能一眼辨認出他是誰;這張圖真的需要出現他的臉嗎;使用目的是報導評論,還是商業宣傳;是否有明確的授權或其他合法使用依據。如果圖片可以辨識特定真人,又沒有非使用本人肖像不可的必要性,或欠缺明確授權與其他合法使用依據,贊贊小屋就會優先改用剪影、背影、遠景、作品線索或資訊視覺化,而不是硬要生成一張可辨識的臉孔。

這套流程用在《李宗盛林憶蓮》這篇文章上,最後的答案很清楚:文章不需要兩人的 AI 真人臉孔,也可以透過黑膠唱片、男女歌手剪影、舞台燈光與作品線索,同樣把兩人的音樂關係說清楚。從實際遇到問題,到理解肖像權的法律依據,再回到內容製作的具體選擇,這篇文章算是把整個判斷過程走了一遍。

七、AI 真人圖片安全使用 5 問 9

剪影與黑膠,比臉孔更安全

寫這篇文章之前,贊贊小屋其實沒有特別意識到,AI 生成的圖片會跟真人的肖像權扯上關係,直覺上總覺得又不是真的照片,應該沒關係。查完最高法院近期的判決之後才發現,肖像權保護的從來不是照片檔案本身,而是一個人對自己形象的自主決定權,AI 只是換了一種製作肖像的方式,並沒有改變這個核心概念。這對日後規劃任何涉及真實人物的特色圖片或知識卡,都是一個提醒:辨識度愈高的臉孔,風險就愈接近需要謹慎評估的那一端,而剪影、背影、作品線索這些看起來比較保守的做法,反而更能降低不必要的肖像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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