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是每個HR都必須熟悉的公式,本文先從勞基法一例一休開始介紹,提供一看就懂的Excel範例,補充實務上有過爭議的逾8小時和加班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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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勞基法一例一休
勞基法第36條的規定正是所謂的一例一休,字面上看似乎和先前習慣的周休二日有蠻大的差別,不過7天裡面一天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其實也是一個星期休兩天,只不過在法規制度上,將不用上班的兩天分為休息日和例假日,也就是週六和週日,如此在很多規範上比較有彈性,這篇文章主要討論其中關於週六休息日加班的規定。
注意到週六週日是一般固定工時制的部分,如果是要輪班排班等日期不固定的話,可以稱之為變形工時,雖然沒有固定的周休二日,同樣適用七天之內應該有一天休息日、一天例假日,所以一例一休可說是比較廣泛的周休二日,不限於週六週日。
二、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是在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兩個小時之內是「一又三分之一以上」,繼續工作超過兩個小時則是「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兩個都有個「以上」,表示這是勞基法最低標準的規定,或者說是底限,企業願意提供更佳的待遇當然也是歡迎。
在此同時參考24條第一項的規定,週一到週五平常日是工作八個小時,所以延長工時是指八個小時之後的加班工作,通常是晚上加班的情況(本篇文章暫不討論變形工時的部份)。
把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合起來看自然有個疑問:在休息日已經工作了8個小時以上,繼續再加班,例如第7個小時、第8個小時,難道加班費沒有增加嗎?一樣是「一又三分之二3 」?顯然有點奇怪,可是條文本身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三、逾8小時部分
針對這個部分一直有爭議,在民國105年勞動部曾提出明確的相關書函:休息日超過8個小時的話,加班費的計算應該是「2又2/3倍給付」,必須再加一倍。
注意到這封書函受文者是「臺灣電力工會」,然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既然勞動部做出了明確說明,通常是一體適用,它是被引用到所有同樣是休息日加班逾8小時的情況,類似於大法官解釋雖然都是針對個案,可是所有審判者都會尊重大法官意見,因此同時又會被類推適用到其他案例。回到這裡的勞動部書函,既然它是主管全國勞動事務之最高主管機關,各地方勞動局同樣都會尊重而遵循。
四、勞動局常見問答
上個段落提到勞動部書函是一體適用,可是畢竟針對單一個案,像這種情形通常還可以參考各地方主管機關的說明。
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官網上面就有一則宣傳:「休息日第9至第12小時加班費計算方式?」,內文第1項是勞基法規定,第2項則是計算範例,清楚可以看到在法規上同樣沒有具體規範第九個小時之後的加班費如何,這裡是直接在範例就以「2又2/3」進行計算。
五、Excel加班費計算
確定了如何計算之後,簡單利用Eexcel設計假想範例,架好公式算出來休息日加班1個小時、6個小時、10個小時分別可以拿到多少加班費,計算結果和上個段落勞動局範例相同。
六、勞動部解釋函令
關於加班補休有個也許會遇到的狀況:公司強制性規定所有加班都只能用補休,不給加班費。這個無疑是比較不利於勞工的情況,因此勞動部在106年有相關的解釋函令:除非雙方事先「妥為約定」才可以,雇主(資方或公司)片面規定要求是「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而且勞雇雙方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所以站在勞基法勞動部優先照顧勞方的立場,原則上是不希望看到公司強制要求加班只能補休。
七、加班補休規定
上個段落的解釋函令非常合理,維護較為弱勢的勞工權益,不過注意到在發文字號有個紅底白字的「廢」標識,代表已經廢止了。這是因為也許在實務上很常遇到這種情況,因此目前已經把這個函令原則修法為勞動基準法第32-1條,在更高一階的立法層級明文規定:「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以「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加班換休。
八、違反勞基法處罰
勞基法所有規定如果違反的話都是有相對應處罰,例如在第79條便是加班費沒有達到法規基準的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所以人事部門的HR從業人員應該要很熟悉這方面的規定,而公司管理階層和一般員工勞工也可以瞭解一下有這方面的權益保護。
休息日與其他加班類型
本文是介紹休息日加班的規定,以這個主題延伸,其實勞基法還有一些相關規範定,例如平常日延長加班這個在文章已經有看到了,另外還有個例假日加班算是比較特殊的情況,在什麼時候才能要求員工在例假日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還有整月員工最多可以加班的時數,這些都是配套應該要瞭解的事項,有興趣可以參考贊贊小屋的HR小教室,陸續會有相關文章分享。
延伸閱讀1:未滿一個月薪資計算:Excel簡單範例看1遍就懂。
延伸閱讀2:未滿一個月勞保計算:法律規定和3個Excel公式。
延伸閱讀3:勞基法請假規定:病假事假等5種假別一次搞懂。
參考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
函令查詢: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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