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稅法常見稅剔案例,不予稅前扣除費用或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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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台灣事務所查核稅報,重點任務大概有幾項:扣繳及申報調節表、永久性差異(稅剔)及暫時性差異(財稅差調整)、所得稅申報,可惜現在離開事務所,功夫生疏過時了,不然也想寫寫文章分享。不過話說回來,沒有逃離事務所,哪有閒情逸志寫文章。總之,我現在每年都有大陸稅務會計師查核,流年不好的話,還要寫「情況說明」給稅局(台灣應該是叫稅局調卷)。以下,想分享幾項常見的稅剔項目:
1.用於集體福利的電費燃氣費,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例如食堂伙食費、宿舍照明電費等。進項抵扣銷項,銷項是出售產品的收入稅額,進項是為製造產品或勞務的支出稅額,兩者應當能夠配合,集體福利支出的這些進項稅額,可能是和收銷項稅額不具備直接攸關性,所以必須轉出,不得抵扣。
法規參考: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雇主責任險、意外險、團體險等商業性人身險,不予稅前扣除。
保費有高有低,取決於理賠範圍和損失賠償比率,企業終竟要多少,其實沒有客觀標準,太少,對於雇主員工的保障不夠,太多,不但提高企業負擔、同時也會減少政府稅收,所以稅法乾脆規定,以國家制定的強制社保作為基準,衡量企業保險支出是否過高。
法規參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3.廠房電梯安裝、維修、中央空調等,凡建築物附屬設施的稅額不能抵扣。
這些應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搭配前兩項來看,不能抵扣,一方面是和收入沒有必然攸關性,意思是沒有這筆支出,仍然可以產生收入,另一方面,裝修金額同樣較無客觀性,因此乾脆不能抵扣,這裡要注意,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但是費用還是稅前扣除的(認列)。
法規參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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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職工福利費及業務招待費支出限額扣除。
本來企業費用支出,必須與業務經營有關,否則不得扣除,此為企業所得稅基本原則,然而有些費用,雖然不是業務經營的必然支出,卻有可能間接增加收入,例如企業的職工福利優渥,不但能有效在職員工向心力、在招聘上也更能吸引優秀人才,又例如拉攏客戶的業務招待費,不一定能拉到訂單,但是有,總是比沒有強。
針對上述灰色地帶的費用支出,稅法的態度是可以認,但不能太超過,必須有個上限,和台灣的限額規定相同,具體限額請參閱下述。
法規參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發放現金給員工,未申報扣繳所得稅,不予稅前扣除。
值班津貼、業績分紅、留守紅包等,有時候企業會以現金形式發放,這個仍然是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因為不是例行薪資,可能會漏掉申報扣繳所得稅。有兩個補救措施,其一,補申報員工個人所得稅,依規定扣繳;其二,現金支出企業自行吸收,不予稅前扣除,也就是,稅局當沒這回事。
法規參考: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以上大陸稅法常見稅務剔除案例,不予稅前扣除費用或者進項稅額轉出,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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