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前面提到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如果是期限到了,合同終止,雙方沒有疑義,如果固定期限尚未到期,或者是非固定期限,而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正常狀況是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不正常狀況是單方面想解除合同,沒有達成一致的,對此,《勞動合同法》訂有明文條件:
以勞動者而言,想解除合同,除了用人單位有違法情形之外,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即可。以用人單位而言,除了勞動者有嚴重犯規或失職情形、或者「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之外,只有在勞動者「患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
簡單講,你想要提前走人,可以,三十天前通知公司,滾蛋吧,公司想要開掉你,非常難,幾乎唯一的方法,只有請人事跟你坐下來,好好談,到底要多少才肯離開。
這個,終於就繞到了文章主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許多必須經濟補償的情況,仔細看了看,結論非常地打撀台灣資方,除了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合同之外,用人單位都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公司想開掉你,當然要賠,就算是員工因為患病或工作不能勝任,被公司舉證列明了,公司還是要賠,而且,即使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公司終止合同之後,該賠的還是躲不掉。
兩相比較,大陸是任我行,台灣是無間道。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條件
大陸叫經濟補償金,台灣叫失業給付金。首先要說清楚,是誰的付這筆錢。在大陸,公司聘用你,沒好好栽培你,想把你開掉,主管錯,公司錯,必須賠員工錢,在台灣,公司聘用你,賞你口飯吃,要你走人的時候,員工有時還得機關算盡,公司才會菩薩心腸,開個非自願離職證明。有了這個證明,失業勞動者才「有可能」拿到失業給付。
之所以說有可能,是因為台灣這個失業給付,是社會保障就業保險的一環,有資格拿到這筆錢,是因為勞工每個月薪水,已經強制被扣掉就業保險的保費了。領給付的資格條件如下:1.非自願離職,2.離職前三年內,保險年資滿一年,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4.向公立就業站登記,14日內無法就業。
沒工作了,跟公司凹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然後還要滿足各式各樣確認沒辦法工作的資格條件,才能夠領到一筆救濟金。在台灣工作跟在大陸工作,所謂的幸福感和小確幸,實在是鷄腿比鷄肋。(往下談還有台灣勞工局的調解委員會,如果再對比大陸的勞動仲裁,台灣根本是資方天堂)。
說完了誰支付這筆錢,再來談談這筆錢怎麼算。
大陸《勞動合同法》算法很簡單,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為了稍微保護用人單位,如果高管勞動者的工資,高於當地平均薪資三倍,超過部份不列入經濟補償計算,而且支付這些高管的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寫到這裡,非常可以理解有些大陸同事,還會叫囂公司趕快開掉他,把該付的付給他就好了。
台北市頂好就業服務站
講完大陸計算方式,按慣例,再來講講台灣這邊。失業給付算法為前一工作申報薪資六成,最高四萬三千九百元(的六成),最多領六個月(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有福氣,可以多領三個月,也就是九個月),如果幸運(不幸)六個月內提早就業,剩下沒領的,按規定不能再領,不過有提早就業奬金,領剩下的一半。
以上,便是兩岸經濟補償(就業給付)的簡單介紹。
以下,最後來談談大陸《勞動合同法》裡,立法者特別保護弱勢勞動者的相關規定。
訂立合同的部份,如果在某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部份,患病在規定醫療期內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者、在同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者,這三種人特別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是不能夠解除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膽敢違反《勞動合同法》,單方面解除合同,後果很嚴重,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爽也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這樣的黑紙白字明文規定,真的是菩薩心腸、霹靂手段!
失業給付核發件數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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