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上):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在大陸四年多了,一直都待在台資廠,仍然享受台灣勞健保的福利,與之同時,也和大陸的五險一金無緣。有些台資廠會幫台幹辦就業證,有些不會,但即使辦了就業證,應該都不會上社保、簽勞動合同。台資廠的想法,是台灣總公司聘用,勞動關係存在於台灣,而台幹的想法,希望保有台灣勞健保,而且已經享受了外派福利,大部份也都認同公司作法,至少就我個人的小小經驗而言,沒看過台幹在大陸有勞動合同的,更不用說經濟補償金。
還沒來大陸之前,都知道大陸是保護勞工優先,跟台灣22K資本主義不同。來到大陸,待越久,越發現大陸在這方面真的樂勝台灣。如果是待台資廠,會覺得主管難當,台幹更是難當,因為沒辦法叫下面的人走,然後老陸幹基本不走,這其中就是因為有個經濟補償金,配合台資廠摳死當的思惟作祟,要老闆花錢開人,那是下不了手。
本來我對這塊不感興趣,距離太遙遠,與其看大陸《勞動合同法》,不如讀台灣《勞動基準法》卡實在。不過,剛好老婆是外資廠人事,聽多了主管級別的薪資待遇,數字和台灣差不多,只不過幣別掛RMB而非NTD,在感嘆之餘,又聽多了外資廠如何西派作風,不適任人員主管只要大筆一揮,馬上不惜一切代價也要開掉,人事「談」出來的經濟補償金,少則幾萬,多則十幾二十萬以上,人民幣!這個讓我在羨慕嫉妒恨之餘,想要好好瞭解所謂的經濟補償金(台灣稱之為資遣費)。
相關的法源基礎,很單一,就是2007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題外話,記得當年台灣媒體一陣騷動,把它當作台資廠的喪鐘。呵,如果一家公司會因為人事成本玩不下去,代表這家公司只會壓搾勞工,賺取十九世紀馬克思剩餘價值,老闆早該滾蛋洗洗睡了。不過,一路走來快十年,許多台資廠依然健在,其中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真的轉型走高大上路線,另一種可能,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言歸正傳,要談經濟補償金,首先得談談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合同由雙方簽字或蓋章,並且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主要分成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兩種,這個很重要,因為涉及到合同解除,和隨之而來的經濟補償金。
既然勞動合同這麼重要,站在用人單位立場,能不簽最好,立法者很清楚這種可能性,所以明文不簽的後果。首先,如果超過一年還沒簽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不是視為無固定期限就算了,自用工之日開始,超過一個月還沒簽合同,在不滿一年的期間內,「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然後如果一年後用人單位還是不簽,「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簡單講,公司只要超過一個月不簽勞動合同,不簽算了,每月多付一倍的工資就好啦。這種規定下來,大陸一般正常公司,都會和員工簽勞動合同的。
台灣現狀,就我幾個工作經驗來說,從來沒看過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會要你簽保密承諾書,事務所要你簽未滿兩年賠償條款,可是像大陸《勞動合同法》那樣條條款款的正式聘用文件,我在台灣沒機會遇到,在大陸台資廠也沒有見過。從這裡可以窺見台灣的勞動現狀,對資方有利的,要求員工簽,對資方不利的,資方避口不提,員工以至於整個社會,習慣成自然,在大陸,不簽勞動合同,表示這家公司根本有問題,在台灣,似乎沒有勞動合同很正常。
台灣應該是一般比較低下的約聘派遣工作,才會有合同。我有聽過台資廠聘用比較年長的處級總字輩年幹,搞約聘制,一年一簽,用意不明,一般猜測是薪水高,跟資遣費和退休金的計算有關。這個也是台灣和大陸的勞動文化差異,大陸一般都是有年限約定的聘用,而在台灣,不簽勞動合同很正常,真的要簽勞動合同約聘了,我想大部份人心理會毛毛的。
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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