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扣抵(增值稅轉型)

增值稅轉型
增值稅等於銷項稅額減掉進項稅額,稍有點會計稅法基礎的人,應該都知道這個簡單計算式。買賣業而言,這個計算式相對簡單,買進商品時付的是進項稅,賣出商品時收的銷項稅,銷項減掉進項,就是轉手賣賣的利潤,也就應該計算繳納的增值額。製造業而言,一般直覺是購進原料及加工過程的費用,其中所支付的稅金就是進項稅,賣出商品時和買賣業相同,不過,製造業有個特別的問題,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進項稅金,是否能夠抵扣、應該如何抵扣。
固定資產的特性是長期使用,是製造生產必須的支出,但是對於產品的效益卻又無法直接歸屬辨認。稅法學理分析上,針對外購固資所含增值稅金的抵扣,有三種模式: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生產型很抱歉,固資稅金自始至終不能抵扣,消費型很大方,購買固資所支付的稅金在一開始全額抵扣,收入型走中間路線,准許抵扣當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所含稅金。
無論立法理由為何,大陸最初採取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這個雖然擴大了稅收規模,然而購買固資的稅金無法抵扣,確確實實是重複課稅,不但增加了重工業企業的投資成本,而且因為世界主流採用消費型增值稅,無形中也降低了國內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所以2003年開始,「生產型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增值稅轉型改革》成為一項不可逆的減稅議案。
經過了六年的試點改革,2009年正式完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有關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與此同時,試點時期地區採行的退稅模式停止,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和外商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也停止執行。
對於我們這些一零後的新一代會計人,其實《增值稅轉型改革》只是個歷史文件,不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少則三年,多則十年二十年,所以翻開財產目錄,不意外帳上會有很多09年以前的堅強耐用設備,這些老設備如果正常使用到折舊完畢也就天下太平,倘若中途要出售,如果沒有好好唸書弄清法規,一不小心發票開錯,輕則自覺多方聯繫申請紅沖,重則會計師查核或年度清算時通知調整。
固定資產帳務處理
其實關於出售,在原文件《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就有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簡單講,09年之前的固資,因為購買時沒有扣抵進項稅金,所以是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2%),09年以後的固資,購買時已經抵扣進項,出售時就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就是17%的增值稅。這是申報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際開立發票,跟著這規定走:09年以前固資,既然不能扣抵進項稅金,實務上就開立普通發票(用同一套防偽稅控系開的叫增值稅普通發票),09年以後固資,既然可以扣抵進項,實務上就開立一般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規定和稅額計算,請參閱:《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最後有個重點不得不提,2014年新政策規定:「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這個修改表面上看起來都是2%的增值稅,但實際上該繳多少是有差異的,一個是「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另一個是「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建議所有WIC的財務主管,不管在台企或非台企執掌大權,遇到出售固資的情形,在合同、開票、立帳、申報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謹慎處理,會計錯帳事小,發票開錯了、稅務申報錯了,都是不能耽擱的重要事項,並且,和收購舊固資的廠商如何談稅金負擔,更是會牽動老闆高層的敏感專案,財務主管小心別搞砸,碰一鼻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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