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結婚手續(3):婚姻財產規定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書面約定財產是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部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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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寫文章分享大陸結婚過程,側重於法律層面,本來最後想寫夫妻財產的規定,不小心前文寫太長了,所以另外在這裡寫篇專章介紹。這個非常之關鍵、非常非常之現實,先前聽過一些灣灣男被暗黑的血淚史,不約而同敗在這裡,比暈船還慘,是整條船(身家)沉了,大丈夫不可不察也!

《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書面約定財產是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部分所有。上述原則規定,實在是太基本了,而且雖然法律容許夫妻書面約定,但中華文化,結婚為終身大事、是兩個人以至於兩個家庭的結合,大家正當興頭上,很少有人會提出書面約定,一條一項列明清楚將來的財產劃分,因為那不是觸霉頭,預先為離婚作準備的節奏嗎?所以現實生活中不但沒有書面約定,而且在財產的最大宗,也就是房子,往往都是夫妻雙方家庭,有錢的出錢,不管怎樣有了婚房再說,反正都是一家人了,然而,到了多年以後不幸分家,鐵定是兩造撕破臉,因為誰都割捨不下心頭上那塊肉:房產。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經驗,制定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這項解釋從2008年開始起草,歷經三年調研,於2010年底公布徵求意見稿,最終於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於2011年8月12日正式公布(百度百科俗稱的「新婚姻法」)。仔細詳讀其內容,大致瞭解用意是在雙方購房出資不對等的情況下,如果不幸後來婚姻解體,應當如何公平分配財產,依條文規定列出三種: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第七條第一項)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第七條第二項)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第十條)

以上三種情況,依照司法解釋提出的裁定,都是誰出的錢,財產歸誰。可是這樣還是有個問題,父母的歸父母,丈夫的歸丈夫,妻子的歸妻子,表面上公平,但其實已經背離了夫妻財產共有的立法精神,而且關鍵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出資的時候,是否留有轉帳或書面收據等文件?到底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如同最高人民法院所言:「婚姻法是一部渉及千家萬戶的法律。」即使司法解釋再怎麼明確規定,實務上每一件都是獨特的個案,不是那麼容易概括而定。例如我的狀況,婚前我和老婆和岳父母三方共同出資首付,老婆的姐妹有幫忙出公證費用和交房金,房子單獨掛我的名字,首付後我負責繳月供,老婆負責家裡包括寶寶的開銷,像這樣,房產所有權該怎麼算?

不管法律怎麼規定,法院怎麼解釋,最簡單的,上策,掛自己名字,中策,雙方共同掛名,下下策,只掛對方名字。想當初,跟同事講買房了,同事第一句話:「房子是誰的名字?」我想,應該是同事和我一樣,都耳聞過以老婆名義買房的悲慘下場。切記,台灣人還是可以買房的,而且還可以房貸,手續雖然較當地人麻煩,但再怎麼麻煩,也比不上將來人財兩失的無間地獄,畢竟買房如同結婚,都是終身大事,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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