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結婚手續(1):避免重婚罪,大陸結婚登記必備的單身公證書申請

大陸和台灣的刑法都有重婚罪,為避免犯罪,大陸涉外婚姻登記特別要求經過公證的單身證明,本文介紹兩岸法律條文和台灣法院申請單身公證書的流程。

蘇州市民政局
一夫一妻制與重婚罪

除了非洲部份國家和中東回教國家之外,目前一般國家實行一夫一妻制,法律層面上將重婚認定為刑事犯罪,必須得吃免錢的牢獄飯。在這方面,兩岸在刑法都有明文規定,台灣是「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刑法》第239條),大陸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80條)。

條文上看,台灣處罰嚴格,可是法律這種東西,光看表面文字向來不準,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實務上如何落實才是重點。我自己粗淺認知,大陸在這方面執行力道是夠強的,首先以法律建制完善來說,除了刑事責任之外,大陸在民事責任尚有特別規定,針對重婚導致離婚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再者以新聞案例來說,刑法屬於國家主權,外籍人士犯罪仍然適用,去年福建就有越南新娘落跑,謊稱回國,卻在另一省份重婚被抓包,雖然法院最後判決適用緩刑,但畢竟已在實質層次達到政策宣導的效果。

在上述法理脈絡之下,再來談涉外結婚登記。大陸結婚採登記要式原則:「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婚姻法》第8條),在避免重婚犯罪行方面,法律對於內地居民較為寛鬆,僅需要出具「本人無配偶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如果是港澳台居民,畢竟境外人士先天上風險高,稽查不便,你從哪來的,只有那裡當地機關最清楚你的底細,所以規定較嚴謹:「應當出具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所以不難理解想娶大陸老婆或是大陸老公,第一手續是單身證明。

高雄市地方法院

台灣法院申請單身證明

目前我在跑這第一道手續,高雄人的我,發現台灣在這方面建制完善,高雄地方法院官網的業務簡介公證欄位,有一項便是大陸結婚,點選之後跳出PDF文件,那便是家鄉法院貼心的懶人包啦,當時我人在大陸台勞on-line中,打電話回+8867,接聽的辦事員一聽就是老經驗,如果不方便,可由家人代辦,地方法院會直接將公證書寄到大陸,依我的狀況而言,就是直接寄到江蘇省會南京市。

後來我實際到地方法院辦理,在此分享一下,帶身份證印章這個很基本,還需要戶籍謄本也不意外,不過注意是要五份喔,所以去法院之前,記得先到戶政事務所拉謄本,另外必須記得未婚妻(夫)的生日和身份證號,不過其實大陸身份證號有幾碼就是生日了,手續費是一千塊新台幣,辦好之後,會有一式兩份的《單身宣誓書》和切結書給申請人,分別是關於尚未結婚和雙方無血親關係的說明,《單身宣誓書》後面附戶籍謄本,可以帶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依照公證人講法,法院會幫忙將另外兩份文件,經由海基會寄給大陸配偶省份所在地的公證會,雖然可以直接自己拿留存的證明去結婚登記,但為了保險起見,最好是先去公證會拿海基會郵寄的證明,經由公證會蓋章確認,比較萬無一失。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