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結婚手續(2):大陸結婚登記

單身宣誓書
大陸結婚採取登記主義,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2001年九屆人大常委會)。另外,《婚姻法》第七條有明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依照條文內容來看,都是出於優生學考量:「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條例》([2003]國務院令第387號)根據《婚姻法》明確規範登記工作,其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如果是港澳台居民,依照同條法令的第二項規定應當出具:「(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所以台灣人要在大陸和當地人結婚,要先回台灣一趟,辦理「單身聲明書」和「無血緣關係聲明書」,通常是由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公證處受理。我那時是參考高雄地方法院的全球資訊網說明:㩦帶身份證印章、還有個人最新的戶籍謄本五份,備妥結婚對象的省份、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證字號(最好是直接準備居民身份證影本),在法院簡易庭那邊填寫資料。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公證處會做成一式五份的聲明書,費用約一千台幣,其中兩份交申請人,剩下三份法院幫忙寄海基會,海基會再轉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的省公證協會,整個過程大約一個月時間,在地方法院辦理時,承辦人員會讓你抄下或拍下對應的省公證協會地址電話。以我為例,十月底回台申請好聲明書,十一月底請假到南京拿到用印完的聲明書。
我聲明書辦了兩次。十一月那一份,拿去銀行辦「個人住宅商業性貸款」,因為我未婚妻名下有房,和她爸媽一起住,我們想再買婚房,只能在我名下,而且必須在婚前買,才能首付三成,婚後買變成是二套,首付須六成(15年下調到40%-45%)。第二次要辦聲明書時,我因故不能返台,是請高雄家人幫忙到法院代辦的。依照規定:「若本人不在國內,可由父母、兄弟姐妹代為辦理(須另備戶籍資料證明親屬關係方可代辦)。」
我和老婆都在蘇州,單身證明和無血緣關係證明的聲明書,要到省會南京取件,結婚登記,也是要到省會南京辦理。登記的相關單位是「省渉外婚姻和渉外收養登記服務中心」,除了顧名思義的主要職責,還提供下列相關委托服務:代辦公證、護照、拍證、攝像服務,然後還有製作紀念冊、紀念光碟。
結婚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結婚登記時當場拍照,照片會貼在結婚證書上,發給男方女方各一份。我們兩個拿到證時,我和老婆正式確立夫妻關係。那時候他們拍了幾張照片,跟我們兜售大張照片、紀念冊、紀念光碟、裝結婚證的精美盒等等,我們都婉拒了(老婆說:真要盒子,淘寶上淘一個!)
除了賺零花錢的周邊商品之外,登記中心還做很專業的服務,幫我們結婚公證,並且公證好了寄台灣海基會。另外,在得知我老婆結婚時已懷孕,還善意提醒我們,趕快回蘇州辦老婆的光棍證(無婚姻證明),因為即便小孩不入台灣籍戶口,將來在辦小孩回台灣探親團聚,這個關鍵的「無婚姻證明」也會用到。所以服務中心配合我們,先發結婚證給我們,然後等老婆辦完「無婚姻證明」之後,才會把我們的婚姻紀錄上傳。
記得那時候在南京辦結婚登記,當場遇到一件奇葩事。一對男女跟我們同時辦登記,男的講日文,女的翻譯成中文給辦事人員,很顯然是中日聯姻。男的有備而來,備妥日本公證好的離婚證明,拿給辦事人員,證明自己在境外日本的婚姻狀況,那辦事人員電腦上輸入資料,不久大叫一聲:「咦!你去年在大陸有結過婚,也離婚了!」呵,後來確定是男方之前跟四川人結過婚了,女方當場傻眼,我跟老婆在旁邊也是當場傻眼,辦事人員確定今天是辦不了結婚登記了,在一陣男方女方日文交談後,女方用不知道哪一省的口音跟辦事人員說,不登記了,直接去日本結婚,然後兩個人一起離開了,過程平和,我本來一直很期待的戰鬥場面,沒有發生。唉,難得的中日聯姻呀!
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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