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實務上遇到免費樣品出口,於研究相關稅法同時,也拜訪海關總署官網,查找過程中,還順帶瞭解快件報關這個小議題,以下分享:
首先開門見山,免費樣品無論出口內銷,稅賦效果一樣,免費那是企業你家跟客戶的事,稅局主場一向客觀中立,東西既然賣出去,就該繳稅沒得商量。這一點,全世界稅局官員一個樣,稅收是國家建設基本命脈,只可多,不可少,繳多了當資助國家造橋舖路,況且,到處都有逃稅騙稅的等著排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所以立法政策上,當然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單位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它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企業將貨物用於捐贈、廣告、樣品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所以呢,增值稅要繳,所得稅也跑不掉。
公司產品如果不是很大,一般樣品出口採取快遞方式,這個涉及到一個問題:快遞是否報關。實際去問快遞公司,給的說法斬釘截鐵:「超過100公斤或價值超過RMB5000元,就必須正常報關。」我很努力用海關總署提供的便捷搜索,種種關鍵字試圖找到法源依據,不過一兩小時之後,毋須報關的官方說法完全沒發現,倒是找到一個左看右看便是相關正宗的法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2006年署令147號),裡面把快件分為文件、個人物品和貨物三大類,每一類別的快件,分別設有相對應固定形式的報關單,而且對於貨樣和廣告品,還特別區分成進境、出境、准予免稅、應予徵稅的情況,情況不同,規定有不同格式的申報表。由此可見,快件都必須清關報關通關,無一例外,其中諸如免費樣品之流,更是在加強控管的範圍。道理其實可想而知,海關職責正是查緝走私和確保進出口稅捐,如果開一道小門給快件(快遞),豈不昭告天下黑心人士有洞快鑽?所以我比較相信百度一下的說法:快遞都是要報關,只是快遞公司為了兼顧客戶方便和避免觸法,預先制定一套規距,多少公斤多少價值之類的,讓寄件人先自行申明填寫,然後快遞公司再集中統一報關。
針對出口免費樣品,,海關總署還特地發了個公告(2010年第33號):「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無論是否免費提供,均應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按規定審核驗放。」、「進出口無商業價值的貨樣和廣告品准予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其它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一律照章徵稅。」。免費還是得申報驗放,除非真的一點價值都沒有,不然「一律照章徵稅」!
最後,免費樣品出口涉及到超級敏感的議題:出口退稅。
在大陸待比較久的財會人員,想必都被這個出口退稅折磨過,要知道在以前,出口到境外沒收到錢,手上沒收匯水單,那怕就差一天,十幾叭的退稅款化為烏有,而且不僅僅没收,原本可抵可稅的進項稅額,還要被按比例轉出,這對於客戶收款條件比較久的「慘業」,根本惡夢,對於財會主管,更是一不小心倒大霉的疏忽不得,我自己曾經吃過超級大虧(唉!人參)。
現在法令比較寛鬆了,沒有180天限制,也不用提供出口收匯聯,但基本精神還是存在,有興趣可仔細研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這個可說是稅局在法令鬆綁下的補全方案:原則上仍須收匯,準備收匯資料,否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實際申報上,如果是不怎麼優質的企業,抱歉跟以前一樣,要跟稅局申報退稅,得先交出收匯水單,至於一般廣大的正常企業,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憑證,但如果有不能收匯或不能退稅申報期截止日前收匯的,只要原因符合明文規定的情況,及時主動向稅局申報,經審核確認後,還是可以視同收匯處理。
難,就難在這「不能收匯的原因及證明材料」,在《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裡附件明文認可的原因,如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如出口商品質量問題,如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等,其實白話講,就是不能收匯除了不可抗力和商品確有缺陷(必須嚴格舉證),否則沒得退。不過其中有一點很受用:「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後的,提供出口合同。」這個表示稅局明文認可因交易條件造成的遲延收匯。
講這麼多,最後結論:出口免費樣品因為不能收匯,而且不在稅法網開一面的範圍內,所以只有一條路走,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不能退,然後還依得比例進項稅額轉出。